我們知道,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沒有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那么離婚時財產一般可看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時,夫妻共有房產怎么分?針對這個問題,以下就是承業律師小編為您整理的最新離婚時,夫妻共有房產怎么分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內容僅供參考。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離婚時,夫妻共有房產怎么分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如果你們的房子是在婚前購買的,且出資方是你們其中的一個人。那么在你將要離婚的時候,這套房子也是只能夠歸你一人所有,你的伴侶是不能夠和你一同共享這套房子的。
并且,在這種情況中,如果你們是在婚后購買的房子,也是一方用個人的財產購買的,那么法律也明確的規定了這套房子是不能夠作為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的。
2、夫妻雙方婚后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后離婚的
如果是你們在婚后購買的房子,由你們其中的一人出錢購買的房子,且出資人的這筆財產,是你們二人一同賺的。那么這個房子還是屬于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
3、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并取得房產證,婚后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
在這樣的情況中,如果你能夠拿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這個房子的出資情況是由你自己的個人財產支配的,那么這套房子就是屬于你一人的婚前房產。但是,如果你們在婚前有其他的協議,那么你們的這種情況就要理當別論了。
4、房屋中有父母出資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
若當事人有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適用該條規定。需要強調的是,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
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為夫妻共同所有。
三、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何分割
看實際出資情況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最高院對現行婚姻法的有效補充。
解釋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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