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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