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鑒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司法實踐中應當以治療終結為準。

1.關于傷殘鑒定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該規定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2.關于治療終結。
上面所說應以治療終結作為傷殘鑒定時機,那么什么是治療終結?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治療終結是醫學概念,屬于醫學范疇,應當由醫學專業人士出具意見,任何非專業人士不能僅從簡單的生活眼光對之作出不科學的理解,否則,是對科學的無知,或者是對公平正義的有意褻瀆。
傷殘鑒定在把握鑒定時限上,要以醫學上公認的鑒定時限為依據,醫學行業的專家意見:臨床傷情穩定是治療終結的普遍原則。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內固定”取出之時即為治療終結,內固定取出僅僅屬于后期治療,治療終結時間要視骨痂生長情況而定,應以醫學眼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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