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人權利和義務

(一)鑒定人權利
1.有權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4.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鑒定。
(二)鑒定人義務
1.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2.正確及時地作出鑒定結論;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3.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4.保守案件秘密;
5.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6.妥善保管提交鑒定的物品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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