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殘鑒定的委托

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
委托鑒定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
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傷殘鑒定的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
司法鑒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2.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
3.委托鑒定的要求;
4.委托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5.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6.鑒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7.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在進行司法鑒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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