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鑒定】交通事故鑒定不公平怎么辦?

上個月我在市內駕車跟另一車發生交通事故。后來交警來處理,并對現場進行了檢驗和鑒定,說我對該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并當場作出了事故責任確認書。我覺得交警對此交通事故鑒定有失公允我可以怎么辦?
當事人認為檢驗、鑒定結果有問題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具體規定見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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