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機構確定的程序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司法鑒定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司法鑒定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 2005年1月10日 京高法發[2005]10號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法院委托司法鑒定工作,加強委托司法鑒定工作的管理,保障案件審理和執行的公平和公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關于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和對涉案財產進行處分,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據職權,委托或指派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并得出相應結論的活動。包括:鑒定、審計、評估。
第三條 委托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公開進行。
第四條 高級法院負責管理全市法院的委托司法鑒定工作并統一各項計費標準。
第五條 在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由相關法院或相關業務庭決定。
第六條 對需進行司法鑒定的,首先由當事人協商選擇司法鑒定機構。當事人選擇一致的,委托該機構進行司法鑒定。
第七條 當事人選擇司法鑒定機構時,必須有兩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員在場,明確交待選擇的原則和辦法,選擇過程和結果如實記錄在案。
在當事人選擇過程中,法院工作人員不得強迫或示意、誘導當事人進行選擇。
第八條 當事人一方放棄選擇或一方當事人經正式傳喚不到的,由另一方當事人單方選擇。
第九條 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放棄選擇的,可由相關法院或相關業務庭提出建議,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確定。
第十條 對涉及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內的專業,在當事人選擇不一致時,相關法院可向當事人提供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由當事人在名冊內各選擇三至五家機構,選擇中如有一家機構重合,委托該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如有多家機構重合,可在重合的機構中再次選擇。
當事人選擇仍不一致時,各級法院應當填寫《委托司法鑒定移送表》,并將相關材料統一報送高級法院,由高級法院負責確定司法鑒定機構。
第十一條 高級法院確定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公開進行。并根據委托司法鑒定的專業,在相應的司法鑒定機構內,隨機進行確定。
第十二條 隨機確定司法鑒定機構,實行各案分別委托,并采用依次輪回的方式。
第十三條 高級法院應在收到各級法院報送材料后10日內確定司法鑒定機構,并將確定情況通知相關法院。
第十四條 相關法院接通知后,應將情況告知當事人,并直接與受托司法鑒定機構辦理有關委托手續和具體事宜。委托手續制式由各級法院根據有關規定制訂。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所涉及專業未納入名冊范圍的,由各法院組織當事人協商選擇,選擇一致的,由各法院依法審查確定;選擇不一致的,由各法院擇優確定。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所涉及的專業,有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等確定的專門機構進行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拒絕接受委托的,依照本規定重新確定。
第十八條 對司法鑒定機構名冊所涉及專業的一般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復雜的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未在限定時間內完成被委托事項的,應更換司法鑒定機構。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不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義務和向當事人解答有關問題的,由各級法院負責處理。對名冊范圍內的,應向高級法院反饋情況。
第二十條 對被審計或被評估的財產進行拍賣的,拍賣機構指出審計或評估報告有瑕疵并提出合理依據的,相關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可要求審計或評估機構向拍賣機構就有關事項做必要的說明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委托司法鑒定過程中,各級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確定司法鑒定機構:
(一)司法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司法鑒定材料有虛假,或方法有缺陷的;
(三)司法鑒定人系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司法鑒定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五)司法鑒定人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六)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司法鑒定項目的;
(七)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與司法鑒定機構惡意串通的;
(八)其他可能影響司法鑒定公正進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各級法院收到鑒定結論、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后,應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副本。在送達時,應告之當事人,如有異議,應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無法通知或送達的,不影響工作的進行。
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由相關法院負責審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審理階段的司法鑒定費用由當事人交納。各級法院收取費用后,應于當日交本院財務部門收存,待工作完成后,支付給被委托的機構。
當事人拒絕交納費用的,由相關法院處理決定。
執行階段的司法鑒定費用,以拍賣后的成交價為準,按有關計費標準,在拍賣價款中支付。
執行中所需實際支出費用,由相關法院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由高級法院確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的,在司法鑒定事項完成后,各級法院和司法鑒定機構應分別填寫《司法鑒定情況登記表》,報高級法院備案。
由各法院確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的,在司法鑒定事項完成后,各法院應逐案填寫《司法鑒定情況登記表》,每季度報高級法院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各級法院應加強對委托司法鑒定工作的監管。對委托司法鑒定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依職權及時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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