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程度劃分為幾個等級?依據是什么?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3.6規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級(10%),每級相差10%。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附錄A,各傷殘等級的劃分依據分別如下:
I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c)不能工作;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
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c)職業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僅限于就近的活動;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社會交往貧乏。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c)不能勝任原工作;d)社會交往狹窄。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不能從事復雜工作;d)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遠距離活動受限;c)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d)社會交往受約束。
IX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X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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