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是指當我們在人身受到傷害之后由我國專門的機構出具的一份傷殘鑒定報告,我們可以依據這份報告進行之后的一系列的索賠或者其他事項。我們國家對于傷殘鑒定的日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那么傷殘鑒定日期可以推遲嗎?以下將由承業律師事務所為您進行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傷殘鑒定有時間期限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可知在工傷認定后有時間的要求做傷殘鑒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出院前已經做出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期終結期滿30日內向本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工傷認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期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出院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30內提出勞動能力鑒定。
二、傷殘鑒定日期可以推遲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沒有合法的特殊事由,不可以推遲。
受害者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時間已經確定,因為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時間和訴訟程序都有時效性規定,沒有合法的特殊事由的,提出推遲鑒定,不會被采納。受害者不按期參加鑒定,將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傷殘認定申請材料
提出傷殘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傷殘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從業人員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提出傷殘認定申請,除提交本條前款要求的材料外,還可以提交用人單位、相關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證明材料。
傷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可以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向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
(三)醫療保險契約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
以上就是由承業律師事務所為您收集整理的關于傷殘鑒定日期可以推遲嗎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如果沒有一個法定的合法的理由傷殘鑒定日期是不能推遲的,所以我們在受到傷害之后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去進行鑒定。如果您的問題比較復雜,歡迎您咨詢承業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