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婚姻律師處理的大量涉外離婚中百分之八十以上都是通過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原因并不是涉外離婚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有多深刻,而是由于很多當事人在國外,不方便回國。而根據我國的婚姻法規定,辦理協議離婚的無論是普通協議離婚還是涉外協議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親自辦理,而到法院進行訴訟離婚則可以委托離婚律師辦理,自己不用出面。所以在涉外離婚案件中,即便雙方已經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大多數在國外的當事人還是會選擇委托婚姻律師去法院解決。

那么在國外的當事人起訴之前應向委托的律師提供哪些基本材料呢?根據法律規定并結合本律師的實際辦案經驗來看,原告必須準備如下文件:
1、離婚起訴書。一定要用黑色簽字筆書寫且外文部分一定要翻譯成中文;
2、授權委托書。要求同上;
3、婚姻證明文書;
4、如果有孩子或財產,需要提供出生證明及財產憑據。
上述這些只是涉外離婚訴訟需要準備的基本材料。要注意:這些材料中凡是在國外形成的,比如國外原告簽字確認的起訴書、授權委托書、外國政府頒發的結婚證、出生證明等都需要提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做認證手續。如果有外文,還要讓國內律師找專業司法翻譯機構做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