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簽購房合同避免二手房買賣糾紛
買二手房最怕留下后遺癥。絕大多數的二手房糾紛,都是合同簽得不規范或是忽略部分條款而引發的。避免二手房后遺癥的最好辦法就是細簽購房合同。二手房買賣的糾紛主要有定金糾紛、共有房屋糾紛和期房轉讓糾紛。
共有房屋糾紛
從法律上講,房屋屬于共有財產的,出售時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如果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應認定該轉讓行為無效。司法實踐中,如果房屋已經交付使用較長一段時間或者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法院一般不會判令該轉讓行為無效。但如果房屋還未交付使用,也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一旦房屋共有人在知道該轉讓情況后提出反對,法院就有可能判定該交易無效。
共有房屋在出售前,全體共有人必須以簽字或者書面委托的形式表示同意。在交易過程中,下家一定要詳細查看房屋是否屬于共有房屋,特別是把好夫妻共有財產關。即便該套房屋產權證上只有夫或妻一方的名字,在房屋交易過程中,下家也應當要求上家出具夫妻雙方就出售該房屋的同意證明,確保房屋的交易安全。
定金糾紛
產生“定和訂”金糾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文字表述問題。除上述定金和訂金外,還有如意向金、預付款等說法。在缺乏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無論是訂金、意向金還是預付款,交易當事人均不能要求雙倍返還或者吃掉;二是定金交付數額問題。一旦一方違約產生糾紛,定金數量易產生爭議。三是定金交付方式問題。定金只有實際交付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但具體操作卻是由下家將定金直接交給中介公司,然后由中介公司交給上家。
中介公司收到下家定金后,往往會開具以下格式收據:“今收到下家某某多少意向金。如果上家同意以某價格賣房,該意向金轉為定金”,這種定金支付方式對下家極為不利:一則與上家并無直接簽署的協議;二則手中沒有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條;三則很難獲得上家已經從中介公司處收取定金的事實;四則沒有明確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代收或轉交責任。在此情況下,一旦發生上家收受定金反悔不賣房或抬高房價的違約情形,下家很難要求上家雙倍返還定金,也很難追究中介公司的責任。
因此,在下家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明確界定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性質:如果是代收,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時應當出具上家委托書。否則,就要明確中介公司的轉交責任。作為中介公司也要學會保護自己,如上家委托代收,應要求其出具代收委托書;如是轉交,在上家收到定金后,應要求其出具收條。
期房轉讓糾紛
取得預售許可證后的期房轉讓分為兩種。一種叫預訂權轉讓。這是典型的炒樓花行為,此種轉讓性質屬于預訂合同的轉讓,依法應征得開發商同意。在開發商因某種原因不同意該種預訂權轉讓的情況下,購房者仍然應按約在預定期限內簽訂正式預售合同,否則可視為私自取消預訂。
另一種叫期權轉讓,即預售合同簽署并登記備案后的期房轉讓。已付清房款的期房,轉讓不需要經過開發商同意;沒有付清房款的,轉讓需經開發商同意。但是,何謂“已付清房款”,法律并無相應解釋。在一次性付款方式下,“已付清房款”并無爭議,該種期房轉讓就不需要征得開發商的同意,只需通知即可。若以按揭貸款方式,開發商收到首付款和銀行貸款后應當認定為購房者“已經付清房款”。但由于開發商在按揭貸款支付方式中對銀行要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實務操作中按揭貸款支付方式被認定未付清房款。所以,按揭貸款方式下的期房轉讓必須征得開發商的書面同意。
轉讓期權時,上家應當按照下家付款方式,通知或者征得開發商同意后再進行交易。在此種交易方式下,上下家應根據各自購買時的房價款分別繳付契稅。現實交易中,上家為逃契稅而采取說服開發商注銷原合同后再交易的不規范操作,其風險將由上家自己承擔。如果屬于期房預訂權的轉讓,預訂人應在轉讓前征得開發商同意。如原本就是代親朋預訂的,為避免與開發商發生糾紛,預訂時代理人就應寫明代某某預訂該套房屋。
因此,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要細簽購房合同。下家的義務是付款,上家的義務是轉移房屋。因此,下家在補充條款時應將付款方式與上家履行義務捆綁,保證自己的權益。在上述兩者掛鉤的同時,下家還要同時明確上家的違約責任。如約定逾期交房時,上家須每日付總房價一定比例違約金。同樣,上家也要在付款上防止下家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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