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一 這個補充協議有效嗎
案情回放:呂先生 2004年購買房屋一套,由于當時此房產沒有房產證,呂先生先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尚余兩萬元作為過戶保證金。但拿鑰匙時,原房主以房子賣便宜了為由,要求呂先生多交4000元。呂先生沒有計較,同意了對方要求,為防止過戶時該房主再次“反悔”,呂先生與其簽訂了補充協議,其中約定,再出現房東追加要錢的事情,呂先生有權要求索賠30萬元。2006年,呂先生購買的房子證件辦妥,但辦理過戶的時候,房主果然又一次食言,要求呂先生再給 5萬元,否則不協助過戶。拿著手中的協議,呂先生想知道,這份協議是否有效,他可不可以要求對方賠償30萬元。
律師說法:律師認為,該補充協議只要雙方簽字,就有效力。呂先生可以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對方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違約金。但其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這份補充協議的約定不是太明確,呂先生可能難以獲得對方索要5萬元的證據,對方在法庭上也不會承認。所以法庭會支持呂先生第一個要求,但第二個要求未必會全部支持。
典型案例二 補充協議起了大作用
案情回放:王女士 2003年買了一套房子,原來的電話號碼就留了下來,雖然沒有辦理過戶,但電話費一直是王女士在交。2005年,原房主突然打來電話要求要回電話號碼,理由是還沒有辦理過戶,名字還是他的。王女士想想也是,雖然自己一直在交電話費,但名字是人家的,人家拿著身份證就可以把電話號碼給轉移了。她情急之下翻看了一下合同,發現補充協議里提及原房主將電話贈送。她不知道該項約定有沒有效。因為協議里只說明是留下電話,而沒有點明是電話號碼。
律師說法:律師認為,王女士應該可以把電話號碼留下來。首先電信公司的固定電話是與區域有關的,假如原房主的新住址不在附近,那么電話號碼也不會隨之遷移。另外,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是電話,按照人們的習慣,電話應該包括電話機和電話號碼,假如只約定了電話機,房主才可以索要號碼,所以王女士的擔心是沒有道理的。
律師提醒 補充協議的三個“什么”
補充協議一般約定什么內容?
補充協議一般就主合同中沒有約定和約定不詳細的內容進行約定。比如戶口遷出和遷入的時間問題;房屋一些附屬品,如家具、電器等的歸屬問題。可能產生的糾紛的一些解決途徑、稅務繳納問題等。
什么時候簽補充協議?
律師認為,補充協議應該在簽完主要合同后,房屋交付之前,即在交易進行的過程中發現問題,馬上簽。
補充協議起什么作用?
律師認為,補充協議的作用就是輔助主合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細節問題進行補充約定。補充協議與附加條款是有區別的,前者是主合同的內容,后者是主合同的補充。在房地產交易中,盡量要把維護權益的條款放在主合同中,因為補充協議的滯后性,容易“提醒”賣方違約,給買方造成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