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糾紛案激增

二手房買賣糾紛案激增
從本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獲悉,今年以來因二手房買賣產生的糾紛案急劇增加。據(jù)介紹,中介機構操作不規(guī)范,私產二手房交易使用的合同文本不統(tǒng)一,已成為二手房買賣糾紛增加的主要原因。法院建議相關部門應大力整頓私產二手房交易市場,盡快制定統(tǒng)一的私產二手房買賣合同文本,以減少該類糾紛。



  ■二手房買賣糾紛急劇增加



  今年以來,南開區(qū)法院受理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急劇增加。據(jù)介紹,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賣房人受市場價格波動、房屋價格急劇上漲的影響,心里產生不平衡,認為自己的房賣便宜了。這些人一般寧愿毀約承擔違約責任,也不愿再交付房屋。其次,二手房買賣中介機構的操作不規(guī)范也是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



  近年來本市二手房交易活躍,但是二手房買賣中介機構在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方面卻參差不齊。近期,南開區(qū)法院受理了多起狀告中介機構的案件。據(jù)介紹,本市通過中介進行二手房買賣中,目前存在兩個問題應當引起注意。首先,一些中介機構的資質存在缺陷,甚至有的中介機構未經合法注冊登記就開張營業(yè)。



  其次,中介機構的服務缺少行業(yè)服務標準,服務水平優(yōu)劣懸殊,有的中介存在明顯的欺詐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管,防止和減少消費者上當受騙。



  ■案件審理存在難度



  審判人員普遍反映,此類案件違約責任確定后處理起來比較難。比如,買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但是卻不能舉證“賣方是否具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只有判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履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可是在當事人不能舉證的情況下,怎樣由違約方承擔賣房違約的賠償責任?如何計算賠償額?缺乏一定標準。所以此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多以退還買房款,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而結案。但這樣的審判結果不能充分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不利于社會誠信制度的建立。另外,中介機構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使協(xié)議無法繼續(xù)履行的,除了應當退還居間服務費用外,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因中介服務機構缺少行業(yè)標準,管理比較混亂,審判人員有時難以追究其相應責任。



  ■私產二手房交易合同文本應統(tǒng)一



  各中介機構在二手房屋交易中使用的合同都是自行擬定的格式合同,如《三方合同》、《定金合同》、《房屋調入合同》等。有的合同中的條款明顯損害買方和賣方的利益,中介機構在買方和賣方之間坐收“漁翁之利”。只有個別考慮全面的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強調增添補充條款,維護了自己的權利。有的中介機構制定使用的《房屋調入合同》問題突出。這些機構在《房屋調入合同》中寫明,房屋中介機構以現(xiàn)金方式買入賣方的房屋,但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待中介機構以高出買入價的價格售出后,再由買方和賣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其中的差價遠遠高于中介機構應該收取的中介費用。有的賣方在辦理過戶手續(xù)時發(fā)現(xiàn)中介機構從中賺取高額房屋差價,于是反悔導致糾紛。



  據(jù)介紹,目前本市對公產二手房屋的買賣已經規(guī)范管理,而私產二手房屋買賣中使用合同文本不統(tǒng)一的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導致二手房交易糾紛增加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建議相關部門應大力整頓私產二手房交易市場,盡快制定統(tǒng)一的私產二手房買賣合同文本,有效規(guī)范二手房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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