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介沒有經我的同意就把房子交給買家,還私自將我存放在房內的衣服扔了,房都交了還要扣我的水電押金,這太讓我氣憤了!”市民李小姐4月11日致電本報熱線時說。
[ 賣方 ] 經紀方私自交房
據李小姐介紹,3月份,她委托中介出售自己和朋友合買的位于羅湖區長豐苑的一套一房一廳單位。3月15日,李小姐與朋友到中介單方簽訂了《房地產經紀合同》。合同約定,“買方在2007年3月30日前將預估首期房款(以銀行承諾為準)交予經紀方托管……買方名下的房地產證辦出后,首期房款由托管方付清給賣方”,合同中的交付標準為帶“空調一臺、熱水器、床、衣柜”,交付時間為“2007年4月8日或之前。”3月底,李小姐與中介辦理完房產過戶手續后,4月5日房產過戶到買方名下,隨后中介問李小姐能否提前交房,李小姐表示等收到首期款再說。4月7日,她來到長豐苑,打算收拾好房內其余的物品以備次日交房,這時卻發現,鑰匙已經開不了門,且房里的衣服被扔掉,合同內沒有寫的家私也被占用。”
隨后,她幾次催促中介公司交付首期款,但中介方堅持稱要扣除2000元的水電押金。4月11日首期款被扣2000元后到帳,中介方要她結清100多元水電費才退押金。“抄的表我沒看到,交房也不通知我,還要扣水電押金,這是什么道理?”
[ 中介 ] 已獲賣方口頭承諾
記者隨后致電該中介羅湖區分區經理肖振國,他表示,“提前交房給買方,是經過李小姐口頭同意的。原房產證是李小姐與另一位鄧先生的名字,那位鄧先生聽說提前交房之后不是很開心,所以李小姐才反悔。”
對于李小姐稱家中衣服被扔掉、家私被占用的說法,他也不認同。他說,房內除了合同里所說的交付所附帶的家私電器之外,“并沒有什么東西。”他表示,如果費用已經結清,會將押金退還給李小姐。至于首期款,他也表示,在買方房產證出來之前,自己已經提醒賣方當天來取首期款,但是“當天只有鄧先生一個人過來,按照正常交易程序,聯名房產必須兩人到場我們才敢放款的,所以在時間上就延遲了一點。”
[ 律師 ] 口頭承諾需證據證明有效
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何帶勇律師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房地產權是兩人共有的,交房應該要兩個人都同意才行。在只有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如果中介有證據證明,或者根據某些事實足以認定另外一個共有人也同意,是可以交房的。這一案例,只要中介能有證據證明李小姐確實作出了口頭承諾,也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說,中介應讓兩個賣方均在場的情況下,辦理交房手續,并且由買賣雙方對交房過程進行簽字確認。
如果中介和買房人在沒有賣方同意的前提下,強行收房,并丟棄賣方物品,賣方可以要求中介和買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首期款,中介應按照合同約定,在房地產證辦出后當天,將首期房款付清給賣方。且在買方已入住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賣方拖欠水電費,那么應視為雙方對水電費拖欠無異議,中介方無權再扣賣方水電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