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二手房交易過程中,面對扶搖直上的房價,雖已收取定金甚至全部購房款,但利益驅使,售房人往往反悔毀約引起糾紛,近年來法院受理的這類案件呈大幅攀升之勢。下面,承業律師事務所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其中,很多買房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同時要求售房人賠償房屋升值部分的價款。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兩例判決,支持了買房者的賠償請求,引起廣泛關注。毀約方式 不一而足在全國,由于房價飆升,部分售房人以種種借口拒絕履約引發的訴訟也呈上升趨勢。有的售房人發現房價漲幅迅猛,甚至已超過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寧愿賠償違約金,或按合同約定雙倍返還定金,也不肯將房屋過戶,而是高價另賣。
為此,一些售房人挖空心思,不達目的不罷休。他們首先要求買房者加價,加價不成就想方設法毀約。目前售房人經常采取的幾種毀約方式:
第一,共有人稱房屋買賣合同未經其同意,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目前,我國的房屋所有權證對于共有人的記載不全面,是家庭共有房產,可能就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簽訂合同時,共有人未簽字,就容易發生共有人明知房屋買賣仍主張合同無效的情況。
第二,承租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售房人與第三人串通,偽造與第三人存在承租關系的相應證據,由第三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第三,售房人以房屋存在抵押,房屋買賣未告知抵押權人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第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如果售房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就可能采取多種方式違約。比如第三人主張房屋的所有權歸其所有,售房人僅是以其名義購房,導致售房人根本無法交付房屋,房屋買賣合同只能被迫解除。
第五,售房人以各種理由稱對方違約,要求解除合同。除此,還有稱所售房屋是央產權,政策規定不允許出售;以賣房時為避稅簽署的是“黑白合同”為由,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等等,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