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對戶口問題作了規定,交易后一方又拒絕履行,是否構成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下面,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起二手房買賣關于戶口遷出問題的糾紛。

【文章導航】
一、案例簡介
二、法院判決
三、律師分析
正文:
【案情介紹】
5月10日,買方王先生和賣方李先生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買方王先生購買賣方李先生的房屋,合同總價為81萬元。雙方約定,買方王先生暫扣賣方李先生購房尾款1萬元,在賣方李先生將戶口遷出出售房屋后交付。關于戶口條款雙方約定:“賣方李先生承諾于2007年7月31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機構辦理原有戶口遷出手續,如果賣方李先生未及時遷出戶口造成買方王先生損失的,則由賣方李先生按照總房價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給買方王先生”。后賣方李先生向買方王先生交付了房屋,雙方并至浦東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了轉讓過戶手續,買方王先生取得了房地產權證。因為買方王先生欲將房屋出售,但賣方李先生至今未遷出戶口,導致房屋不能出售,隨著房價的下降而造成了買方王先生損失。2008年6月6日,買方王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116625元(以75萬元為本金、自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6月6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
戶口問題法院是否受理?如何約定戶口遲延遷出違約金對買方最為有利?
【法庭判決】
雙方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嚴格履行。雙方合同補充條款第四條對被告遷出戶口的時間及其違約責任作了明確約定,被告未按時遷出戶口,理應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判決賣方李先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買方萬先生116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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