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二手房交易,沒有約定付款方式,應該如何確定?下面,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文章導航】
一、案例介紹
二、律師分析
正文:
【案例簡介】
2010年3月15日,馮某(甲方)與郝某(乙方)簽訂《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馮某將其位于右安門玉林東里的一棟房屋出售給郝某,房產轉讓價款為110萬元人民幣,郝某于合同簽訂當日向馮某支付定金5萬元,后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乙方于2010年3月20日支付10萬元,2010年4月20日支付70萬元,2010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購房款25萬元,甲方同意乙方本筆款項通過向銀行申請貸款的形式支付,支付日以銀行的放款日為準,乙方之貸款申請若未經銀行審核通過或審核通過的額度不足部分,則由乙方在交易當日支付。同時約定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馮某交付房屋,并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后郝某分別按照上述日期支付了前兩筆購房款,并由馮某出具收據并簽字,后郝某未能辦成25萬元貸款,但郝某通知馮某,將以現金形式支付剩余購房款25萬元,并在過戶當日以現金方式支付。但馮某要求必須將10萬元打入馮某銀行賬戶,最終雙方因付款方式未能達成一致,并未能辦理過戶手續。2010年8月15日,郝某委托本律師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馮某辦理過戶手續,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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