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如果離婚協商出現問題,就需要提起離婚訴訟到法院去解決,很多人都不知道得去哪個法院提起訴訟。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對被羈押的人起訴離婚管轄如何確定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對被羈押的人起訴離婚管轄如何確定
1、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其中規定了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一般案件中,原告要起訴,必須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對一般地域管轄原則作了例外規定,該法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其中規定的“被監禁人”包括“已決犯”和“未決犯”,即都喪失了人身自由,脫離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的人。本案中韓某丈夫李某因盜竊被羈押于看守所,李某屬于正在被監禁的“未決犯”,韓某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話,應當到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起訴離婚。

二、離婚訴訟管轄的原則是什么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原則。
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三、離婚訴訟管轄原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4、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5、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6、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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