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一方起訴離婚,如果起訴失敗了,很多人都不知道一年內可不可以進行第二次起訴離婚。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年后可以嗎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年后可以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從上述規定的第七款規定可知,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如果你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后,被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那么在沒有出現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你至少六個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訴離婚。這里的新情況、新理由是指新出現的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和理由,例如家暴、或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但是,如果之前離婚訴訟不是你起訴的,那么你再次起訴的話,不受六個月的時間限制。

二、再次起訴離婚,六個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起算
自原審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有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原告可重新起訴
自原審判決生效起算,已滿六個月的,無論是否有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原告均可重新起訴。換句話說,原判生效六個以內,原告重新起訴必須要有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不予受理;若無新的事實、新的理由,原告則必須待到生效后六個月以后,才能重新起訴。
三、起訴離婚應該注意什么
上述關于重新起訴的限制性法律規定,是針對生效判決的原告而言的,生效判決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上述法律法規也適用于原告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如果你再次重新起訴并堅決要求離婚,人民法院將作一律判決離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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