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在現在社會上越來越普遍了,很多人會因為財產分割或者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協商不成功,而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離婚,對起訴地是否有規定,那么下面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將為您一一解答法院起訴離婚起訴地有要求嗎及其他相關問題。
一、法院叛離條件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二、法院起訴離婚起訴地有要求嗎
1.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
2. 若被告單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3. 若雙方都離開戶籍地超過一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 受理的法院均為基層人民法院,如某市、縣、區人民法院。
三、訴訟離婚有哪些結果
訴訟外調解一般有三種結果:
(1)雙方和好,繼續生活;
(2)經過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當事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3)調解無效,雙方未能就離婚及相關問題達成協議,要求離婚的一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綜上就是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您整理的法院起訴離婚起訴地有要求嗎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承業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