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指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離婚訴訟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關系,而能否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那么下面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將為您一一解答起訴離婚結婚證要收回嗎及其他相關問題。
一、結婚證辦理條件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
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愿、均無配偶,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的《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于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結婚證要收回嗎
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如果選擇協議離婚,是要收回結婚證的如果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法官有可能會收回結婚證,也有可能結婚證不收回,法院會在結婚證上蓋本結婚證已注銷的章。
三、訴訟離婚的叛離條件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離婚之后會把結婚證回或者蓋注銷章。法院判處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看雙方感情是否破裂。綜上就是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您整理的起訴離婚結婚證要收回嗎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承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