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后有的當事人可能發現對方在離婚之前就轉移了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導致自己分割部分的財產減少,這時候大家會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護權益。那么離婚后一方想要重新分割財產怎么辦?接下來承業律師小編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離婚后一方想要重新分割財產怎么辦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重新分割的,人民法院會受理。同時分割財產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請參考以下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如何分割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國務院1991年6月發布的《關于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為:
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占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于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離婚時對承租房屋的處理
承租權產生于承租人與單位或房管所之間的協議,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個人財產,也非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該房屋不能處理,但承租權可以處理。夫妻離婚時,租用的公房如何處理,《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規定。主要內容是: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積較大能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者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以準許。在審理具體離婚案件時,對租用公房應按照《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結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來處理。
當事人簽訂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就按照協議的約定處理財產分割問題。以上內容就是承業律師小編為你整理的關于離婚后一方想要重新分割財產怎么辦的相關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承業律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