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是會進行分割的,而保險則需根據保險性質來決定是否分割。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離婚保險分割的法律規定的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承業律師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離婚保險分割的法律規定
1、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財產權益;
2、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夫妻一方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該保險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類而定:
(1)人壽保險中的養老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這類保險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死亡或發生重大疾病為保險事件,另一種是以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或達到某年齡時仍然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例如養老保險合同。這類保險為主險時,其保單現金價值一般會在當年的保險單上直接載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書面申請后從保險公司獲得退還的合同現金價值。這類保險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項重要的財產,假定夫妻雙方關系正常未涉及到離婚,所獲得的無論是保單現金價值還是發生保險事故后的賠償金,顯然都會讓整個家庭受益,更何況現在此類的保單還可以作抵押申請保險公司的貸款,可見其財產價值的重要。我們認為,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官分割時,可判決保險合同仍歸一方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后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還是變現保單現金價值,而判決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一半作為給對方的分割折價;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
(3)健康保險:這類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對象,保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保險責任范疇內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傷害的費用大的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處保險;
(4)財產保險:以各類財產及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補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基本目的的保險,包括家庭財產普通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

二、其他人壽保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要確定財產分割的時點和保險利益發生的時點。比如,婚前一方購買的保險,受益人也為本人的話,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享受的保險利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時做財產分割,保險利益則應歸屬于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單有財產公證的話,則按照約定執行。
2、一般而言,保險條款上面都有一個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則應按照默認程序選擇法定受益人,法定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但對于在保單的受益人一欄加名的行為,他認為并無太大意義,因為投保人有權隨時更改保單受益人。即使,夫妻一方投保,另一方為受益人,離婚后投保人隨時可申請更改受益人,受益人能否享受保險利益,要看投保人的“臉色”。
一份壽險保單,牽扯到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三者可能不相同,在離婚爭議的案件中,關于壽險保單的分割情況較為復雜。
三、如何分割
在離婚時,人壽險的分割實際是分割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做法有兩種:一種是退保后分割剩余的現金價值,這種做法的問題在于保險合同終止,同時會損失一定手續費。這種做法,對于夫妻雙方來說都不劃算。
另一種是繼續履行保險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離婚時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同時對保險合同作相應的變更。如一方給付對方現金價值的50%,同時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變更被保險人為投保人,由被保險人給付對方現金價值的50%,這些都可由雙方協商決定。而保單受益人或者投保人變更的手續并不復雜,可免去直接退保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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