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中怎樣確定貨物賠償數額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是對如何確定貨物賠償額的規定。
(一)當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有約定的,就應當按約定數額進行賠償。
當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規定了一個總的賠償數額,也有可能規定了一個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有的情況下,當事人辦理了保價運輸,這也實際上是對賠償額的一種約定。但是要注意在保價運輸的情況下,貨物受損的賠償。所謂保價運輸就是承運人處理托運人、收貨人提出賠償要求的一種方式,即托運人在辦理托運貨物的手續時或者與承運人簽訂合同時,向承運人要求進行保價運輸,聲明貨物的價格,并支付保價費。這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對貨物損害賠償額的一種約定。一般情況下,保價額相當于貨物的價值。托運人辦理保價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最高不得超過保價額。實際損失低于保價額的,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四百七十五條對貨物的保價運輸進行了規定,該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承擔賠償責任: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愿申請輸保價運輸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
(二)當事人對賠償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承運人賠償的數額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進行確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如果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則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本條之所以要規定此時以交付時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來計算貨物的賠償額,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假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這里的“交付時”是指貨物按時到達了目的地,但是貨物有毀損的情況下,計算市場價格的起算時間:“應當交付時”是指貨物沒有按時到達,而貨物有毀損的或者貨物根本就滅失了,不存在了的情況下,市場價格的起算時間。
(四)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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