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并將托運貨物提交給承運人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時止,托運貨物處于承運人的實際控制之下,對于此期間所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對托運貨物毀損、滅失和責任承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
(1)貨物發生了毀損。所謂毀損,是指托運人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交給承運人托運人貨物,在運達目的地時,已經受到了損壞,造成了貨物價值的減少。
(2)貨物已經滅失。所謂滅失,是指托運人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交給承運人托運的貨物,在到達目的地時,承運人已經無法將托運貨物交付給收貨人。貨物滅失又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貨物在物質意義上的滅失,如玻璃制品被打碎;二是貨物在法律意義上的滅失,如貨物已經被盜走,在此種情況下,貨物本身還存在,但承運人已經無法交付給收貨人。
2、承運人的免責條件
在下列情況下,即使貨物發生了毀損、滅失的事實,承運人也可以免除責任:
(1)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地震等不可抗力作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責條件,也同樣適用于貨物運輸合同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情形。
(2)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造成的。液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自然揮發等屬于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所造成的貨物毀損、滅失,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沒有關系,所以不應當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3)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