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雙務合同,承運人的主要義務是提供運送勞務,即利用一定的運輸工具將旅客從始發地運達目的地,從而實現旅客及其行李在空間上的位移,作為對價,旅客的主要義務則是支付約定的票款?!睹穹ǖ洹返诎税倭憔艞l和第八百一十三條規定了旅客的該項義務,如第八百一十三條規定:“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p>
旅客運輸合同多為格式合同,如班車客運、城市公交車運輸、出租車運輸、旅游乍運輸等都為格式合同。在格式合同下,票款支付的標準由承運人預先公布,旅客不得討價還價。作為承運人,則應遵循國家運價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漲價。在包車客運合同下,允許旅客與承運人就包車費用(即票款)進行協商。
支付票款是旅客的基本義務,但經承運人許可,旅客也可免費搭乘車輛。另外,根據旅客運輸規則,1.1m以下的兒童可隨同大人免費乘車。1.1~1.4m(汽車旅客運輸為1.1-1.3m)可隨大人購買減價票乘車。
殘廢軍人、學生持有效證件(如學生票優惠卡)可享受減半購票乘車的優惠。有認為1.1m以下兒童免費乘車,僅有規章依據,而無法律依據,此種說法值得商榷。依《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責任,該規定適用于“按規定免票的旅客”,這里講的“規定”即指有關客運規則。
據此,可認為,《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已將有關規章引入到《民法典》之中,被引入《民法典》中的規章應為《民法典》的組成部分。因此,本人認為,1.1m以下的下童免費乘車是有法律依據的,這個法律即是被引入《民法典》的有關規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