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三十五條承運人受理運輸業務,應手續簡便,形式多樣,提倡上門、信函和電話受理業務,提高服務質量。
為明確信函和電話受理業務責任,承托雙方應商定有關責任協議,必要時運后補辦托運手續。
第三十六條承運人對托運人提交的貨物運單應逐項審核,填記承運人記載事項,加蓋承運章后,將其中一聯交托運人存查。
承運人具備承運條件的,不得拒絕托運。
第三十七條承運人受理憑證運輸的貨物后,要在證明文件的背面注明已托運貨物的數量、運輸日期,加蓋承運章。準運證明文件可隨貨同行,以備查驗,貨物運達后,一并交收貨人或退還托運人。
第三十八條承運港站轉運集裝箱,應核對箱號,并檢查箱體和鉛封,發現箱體損壞和鉛封脫落,須交接人簽認或重新加封后,方可起運。
承運拼箱貨物須起訖地點、運輸條件相同,貨物性質無抵觸。
貨物裝箱前,須對箱體進行檢查;貨物裝妥后,負責封箱。
第三十九條承運人應根據先重點,后一般;先計劃內,后計劃外的原則,辦理承運,并協助托運人選擇經濟合理的運輸路線,對需在承運前查看貨物和運輸現場的應及時查看。
第四十條承運人對運輸的貨物全過程負責,適時檢查,妥善保管,注意防潮、防火、防腐、防丟失,發現情況,及時采取措施。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必須遵守商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運輸期限由承托雙方共同商定。起訖時間分別按以下規定計算:
1.托運人負責貨物裝卸的,運輸期限從貨物裝載完畢開始至車輛到達指定卸貨地點止。
2.承運人負責貨物裝卸的,運輸期限從商定裝車時間開始至車輛到達指定卸貨地點卸載完畢止。
3.零擔貨物運輸期限從托運人把貨物交給承運人開始,至貨物運到抵達站發出到貨領取通知時止。
第四十二條承運人可根據托運人需要和實際情況,辦理下列運輸相關的業務,并按規定核收費用:
1.車輛不能抵達裝卸地點,裝卸車距離超過規定,提供搬運作業;
2.笨重貨物的移位作業;
3.辦理貨物中轉業務;
4.其他與運輸有關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