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貨物運輸合同一般包括:大宗物資的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合同。
1、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資格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資格主要有:水路貨物運輸企業及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法人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2、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形式及其主要條款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除短途駁運、擺渡零星貨物,當事人雙方可以采用口頭合同以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大宗物資運輸,可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對其他按規定必須提送月度托運計劃的貨物,經托運人和承運人協商同意,可以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或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貨物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貨物名稱。
2)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3)起運港和到達港、海、江、河聯運貨物應載明換裝港。
4)貨物重量,按體積計費的貨物應載明體積。
5)違約責任。
6)特殊條款。
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并在合同上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承、托運雙方當事人無需商定特約事項的,可以用月度托運計劃表代替運輸合同,經雙方在計劃表上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
在當事人實際辦理貨物承托運手續時,托運人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如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貨物運單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貨物名稱;
重量、件數、按體積計費的貨物應載明體積;
包裝;
運輸標志;
起運港和到達港;海、江、河聯運貨物應載明換裝港;
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運費、港口費和有關的其他費用及其結算方式;
承運日期;
運到期限(規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貨物價值;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經承、托雙方商定貨物的集中時間、地點,由雙方認真驗收、交接,并經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記后,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