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人。他是事主,而不是托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參加多式聯運的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多式聯運合同的運營人既可以為單純的締約承運人,亦可以為締約承運人兼實際承運人。締約承運人指以本人名義與旅客或托運人,或與旅客或托運人的代理人訂立聯運合同之人;單純的締約承運人,是沒有運輸工具的運輸代理人,僅負本條組織運送之義務。實際承運人指根據締約承運人授權,履行全部或部分多式聯運合同運輸的人;多式聯運運營人若負責履行時,則為實際承運人,這時其往往為第一承運人,即擔任第一階段運送義務之人。
依本條規定之精神,首先由多式聯運運營人與旅客或托運人簽訂運送合同,承擔全程運送,而實際上多式聯運承運人于承攬運送任務后再將運送義務交由其他承運人完成。但托運人或旅客僅與多式聯運承運人直接發生關系。因此多式聯運承包人處于一般運送合同承運人的地位,其享有承運人的全部權利,向托運人或旅客履行全部義務和承擔全部責任。在各實際運送人的運送中造成遲延或給貨物或給旅客造成損害時,多式聯運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其與實際承運人間的關系則依其相互間的合同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