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是承適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
依據《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與旅客之間訂立旅客運輸合同后,即承擔了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目的地的義務。因此,承運人應當采取各種措施,確保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如果旅客在運輸途中發生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法律性質上來講,是一種嚴格責任,即只要旅客在承運人的運輸工具上發生傷亡事故的,承運人都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承運人能證明旅客傷亡是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
對此,《鐵路法》、《民用航空法》也作了相似的規定。《鐵路法》第58條第1款規定:“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民用航空法》第124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是旅客的傷害。所謂傷害,不僅包括旅客身體的損傷,還包括旅客的死亡及所著衣服的損毀。旅客所受的傷害必須發生在承運人的承運過程中,運過程一般指旅客進站檢票和出站驗票之間,對于航空運輸,是指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的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