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中,作為員工很有可能會接觸到公司的一些商業機密,但員工的流動性還是很大的,為了防止商業秘密的外泄,所以在入職時大部分企業都會要求簽訂保密協議,那么,保密協議有補償金嗎?下面就跟著找法網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保密協議有補償金嗎
1、保密協議是否有補償機制須看合同的約定,如果約定有保密費用或補償條款則由屬于同時建立了補償機制,法律不限制。
2、如果保密協議中植入了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三、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協議的區別
1、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而競業限制義務則是約定義務。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源于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誠義務。忠誠義務是基于誠信原則產生的合同當事人所普遍承擔的一項義務。在勞動合同中,因為勞動合同的人身屬性,勞動者所承擔的忠誠義務的程度顯然要大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勞動者只要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就必須要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承擔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法定的,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勞動者也應當遵守。而競業限制則必須由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終止后并不當然負有競業限制的義務,除非雙方有協議約定。
2、保密義務是無償的,而競業限制義務則是有償的。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勞動者不能因為履行保密義務而要求額外報酬。用人單位即使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終止后,沒有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勞動者也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涵蓋了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勞動關系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3、違反保密義務可能承擔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或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最多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以及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形式責任。而由于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勞動者單純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限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勞動者是否在職都應履行保密義務,而勞動者離職后才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有絕對的保密義務;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有相對的保密義務,即原則上勞動者可以運用此前所學的知識或者所獲的經驗,但是應當兼顧原用人單位的利益,通常會有一個期限的限制。只要商業秘密在法律上還不被公眾所知悉、未喪失其法律性質,勞動者無論在職與否都應當遵守保密的義務。所以只要勞動者所知悉相應的商業秘密有效存在,那么勞動者就應當一直履行保密義務。而在勞動關系終止后,為了更好的保護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原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議以限制勞動者的就業自主權的方式來保護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