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親帶著女兒重婚如何處罰?

母親帶著女兒重婚在構成重婚罪的情況之下,應當是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重婚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jīng)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xù)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jīng)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找小三屬于犯重婚罪嗎
找小三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犯罪行為。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方有妻、女方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jīng)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xù)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jīng)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xù)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jīng)婚姻登記手續(xù)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重婚罪必須與小三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結婚包括形成事實婚姻,那才能構成重婚罪,如果只是悄悄的偷偷地同居,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不能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行為,需要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規(guī)定來對此進行懲罰,但并不是所有的出軌現(xiàn)象都是屬于重婚罪的,是需要根據(jù)具體的情況來進行不同程度的判斷的,比如說有配偶,但是再和他人登記結婚的,這就是屬于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