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孩變更監護人需要哪些情形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可以變更的法定情形,一共規定了四種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撫養權?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于八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八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這里,如何變更撫養權?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父母雙方離婚后,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
二、變更監護人程序有哪些
一般而言,如果監護人是由具備監護資格的當事人協商確定的,那么當事人可經過重新協商變更監護人;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監護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裁決。在指定監護的情況下,還要由原指定單位批準,當事人不能自行變更監護人。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剝奪限制對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但撫養子女一方對孩子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其他對子女明顯不利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剝奪其監護權,確定由另一方單獨負責監護。當監護人不適合繼續作監護人時,經利害關系人或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對該監護人進行撤換。
根據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