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幫工人侵權責任法是怎么認定的?

義務幫工人侵權責任法是怎么認定的?
一、 義務幫工人是怎么認定的?

義務幫工人在侵權責任法中的認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二、幫工人自身遭受損害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

1.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被幫工人未明確拒絕幫工,幫工人為被幫工人提供幫工時造成損害,應當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不能追償,由被幫工人終局地承擔。

如果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是由于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幫工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減輕被幫工人的賠償責任。

2.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受益范圍內承擔補償責任

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但幫工人仍提供幫工造成了損害,被幫工人原則上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3.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基于第三人侵權性質的要求,第三人造成幫工活動中的幫工人人身損害,原則上應當由第三人直接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這種侵權責任,包括一般侵權責任和責任,根據具體的案情,第三人的責任性質,可以是,可以是推定過錯責任,也可能是無過錯責任。

4.幫工人遭受第三人侵害,被幫工人承擔補償責任的情形

幫工人在幫工中受到第三人損害,原則上應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造成幫工活動中的幫工人人身損害的侵權第三人無法確定或沒有賠償能力,被幫工人對幫工人承擔適當補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人員受到侵害后的賠償情況,其根本依據還是根據雙方的責任劃分情況而定的,對于義務幫工人從事勞動活動的,如果是屬于被幫工人同意的,那么受到傷害后的賠償,顯然是需要由被幫工人來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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