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

時效:
國家規定的時限為受理后60天作出傷殘結論,特殊情況可延長30天。
因工負傷待遇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條件,即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勞動仲裁的時效為發生爭議后的60天內,可以在事發后的60天內,向單位住所地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單位為其做及傷殘鑒定;
也可以在拿到勞動保障局的后的60天內,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按工傷認定和結果,享受相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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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防治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