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行。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現在一般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于1年內提出申請。

2、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