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紹:
家住南湖區鳳橋鎮一鄉村的吳某和蔡某,兩個人從小一起長大,青梅竹馬,甚是要好。吳某的父親和蔡某的母親是同胞兄妹,也就是說,吳某和蔡某是一對表兄妹。看到他們整日形影不離,家人便產生了“親上加親”的念頭。
1986年,雙方訂立了婚約關系,1988年雙方在農村舉辦了婚宴,2年后還生育了一個兒子。
但沒想到這對表兄妹的“婚姻”,并沒有想象中的一帆風順。隨著時間推移,雙方開始因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和爭執。2005年開始,雙方索性開始分居。
無休止的爭吵,加之多年的分居,今年5月,煎熬了27年的“婚姻”雙方都再也無法忍受,便選擇通過訴訟來了斷。
庭審中,承辦法官無意間發現了吳某和蔡某的表兄妹關系,雙方也都承認。
因雙方系表兄妹關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婚姻關系應屬無效;因此,原告吳某將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變更為宣告婚姻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已經結婚的夫妻雙方,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婚姻當屬無效。原告和被告系表兄妹關系,屬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之列。所以當事人要求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
律師解析:
我國法律規定屬于無效婚姻的條件:
根據中國《婚姻法》的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均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而且,男女一方或雙方有如下情形結婚的都屬于無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親屬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因血緣而產生的特定身份關系,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失,不存在阻卻事由,只要親屬關系符合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則屬于絕對無效婚姻,法院應當宣告無效,且宣告后立即生效,不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