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是一種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機動車是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極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對飲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作了明確規定。那么,買了保險,酒駕出了事故,可以理賠嗎?重慶交通事故律師團隊結合案例進行解析。
案情簡介:
(一)2016年11月,投保人梅某斌與太保公司簽訂兩份《個人人身保險合同》,投保安行寶兩全保險(2.0版)1份(基本保險金額100,000元)、金佑人生終身壽險(分紅型)A款(2014版)10份(基本保險金額10,000元)、祥和幸福保意外傷害保障計劃(基本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住院補貼2,000元、意外傷害醫療4,000元、意外傷害身故、殘疾80,000元),上述保險合同中載明的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皆為法定。
(二)2017年3月,投保人(被保險人)梅某斌駕駛小轎車從貴州省某縣某鄉出發行駛至某處時,其車向左駛離道路撞向左側護欄后墜入橋下死亡。
該次事故經貴州省德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德江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駕駛人梅某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時對道路環境估計不足未做到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所致,駕駛人梅某斌應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梅某斌的的父母、妻子、女兒起訴太保公司支付沈某慶等人保險金合計1,18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第一,根據德江交警大隊出具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內容,認定案涉交通事故系投保人(被保險人)梅某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并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第二,機動車是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因觸覺、視覺、判斷、操作能力降低極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種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第二十二條對飲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作了明確規定,該規定屬法律禁止性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嚴格遵守。
第三,對免責條款的明確提示說明義務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也是確認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
投保人梅某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已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并且,通過投保人梅某斌簽名的《投保單》《投保提示書》《保險合同回執》載明的內容及案涉《人身保險合同》對免責條款的醒目標注、提示,均可以證明被告太平財保銅仁公司不但已將案涉《人身保險合同》交付投保人梅某斌,而且也向其履行了案涉免責條款的提示、注意義務。
故而,案涉“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保險公司免責”的免責條款已產生法律效力,被告可據此免除向原告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保險酒駕免賠? 買了保險 酒駕出事故能理賠嗎?重慶交通事故律師”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案情簡介:
(一)2016年11月,投保人梅某斌與太保公司簽訂兩份《個人人身保險合同》,投保安行寶兩全保險(2.0版)1份(基本保險金額100,000元)、金佑人生終身壽險(分紅型)A款(2014版)10份(基本保險金額10,000元)、祥和幸福保意外傷害保障計劃(基本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住院補貼2,000元、意外傷害醫療4,000元、意外傷害身故、殘疾80,000元),上述保險合同中載明的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皆為法定。
(二)2017年3月,投保人(被保險人)梅某斌駕駛小轎車從貴州省某縣某鄉出發行駛至某處時,其車向左駛離道路撞向左側護欄后墜入橋下死亡。
該次事故經貴州省德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德江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駕駛人梅某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時對道路環境估計不足未做到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所致,駕駛人梅某斌應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梅某斌的的父母、妻子、女兒起訴太保公司支付沈某慶等人保險金合計1,18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第一,根據德江交警大隊出具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內容,認定案涉交通事故系投保人(被保險人)梅某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并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第二,機動車是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因觸覺、視覺、判斷、操作能力降低極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種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第二十二條對飲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作了明確規定,該規定屬法律禁止性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嚴格遵守。
第三,對免責條款的明確提示說明義務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也是確認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
投保人梅某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已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并且,通過投保人梅某斌簽名的《投保單》《投保提示書》《保險合同回執》載明的內容及案涉《人身保險合同》對免責條款的醒目標注、提示,均可以證明被告太平財保銅仁公司不但已將案涉《人身保險合同》交付投保人梅某斌,而且也向其履行了案涉免責條款的提示、注意義務。
故而,案涉“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保險公司免責”的免責條款已產生法律效力,被告可據此免除向原告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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