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婚前約定支付妻子勞動報酬有效嗎?父母買房出資處理

很多情侶、夫妻的分手,都是從小矛盾開始積累的。在生活的重重壓力下,小矛盾演變成了大矛盾,受不了只能選擇離婚分手,其間涉及的金錢糾葛,也會存在矛盾。重慶離婚律師解析丈夫支付妻子勞動報酬的協議,妻子的主張能成立嗎?父母請求子女返還買房的出資時如何處理?
 
情形一:
男女雙方在婚前約定并公證:“婚后實行分別財產制,女方離職在家操持家務,男方每月支付女方勞動報酬5000元,不論男方經濟狀況如何。”
雙方按約履行若干年后,男方不再每月支付妻子勞動報酬5000元,妻子遂提起訴訟,要求男方按照協議繼續(xù)履行。
丈夫支付妻子勞動報酬的協議,妻子的主張能成立嗎?
 
重慶離婚律師:
對于這種丈夫支付妻子勞動報酬的協議,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且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精神:“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審判實踐中,依據《婚姻法》第四十條主張權利的并不多見,原因在于鮮見我國實際生活中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況,而該條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夫妻婚后實行分別財產制。
雙方既然自愿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妻子在家操持家務并由男方每月支付勞動報酬5000元,體現了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這種協議應當是有效的,法院應支持妻子的訴訟請求。



情形二:父母請求子女返還買房的出資時,應如何處理?
重慶離婚律師:

由于父母與子女不和、子女離婚時父母為保全自己的出資等原因經常會出現父母請求返還出資的情形。
從司法實踐反饋情況來看,父母請求返還出資所主張的基礎法律關系往往為借貸而非贈與。
 
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行為的法律性質,應著重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應尊重雙方意思自治。對父母出資行為的認定原則上應以父母的明確表示為標準。

如果父母與子女之間約定為贈與或者父母明確表示為贈與,就是贈與關系。這里要注意,父母出資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般應發(fā)生在出資的當時或在出資后。
一旦父母在出資時或出資后作出贈與意思表示,則意味著贈與關系已經成立生效。父母日后再主張借貸關系則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對借貸關系是否成立應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在現實生活中,基于彼此間密切的人身財產關系,父母的借貸往往沒有借條,父母的贈與也往往沒有明確的表示。
此時應嚴格執(zhí)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如果父母有關借貸的舉證不充分,則一般應認定該出資為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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