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進行了吸收合并,在《民法典》施行之后,現行《婚姻法》將被廢止。
但基于其法典性質,無法全部囊括司法解釋的全部內容,根據法的精神,已出臺司法解釋中與《民法典》不沖突的部分,將繼續有效。
故在討論時,一方面要看《民法典》的規定,一方面還會以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的內容作為補充。重慶婚姻家事律師談談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表述: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1、普通模式:進行婚內財產約定 —— 婚內財產共同所有 —— 約等于一人一半
普通模式下如果結束婚姻關系,在商量不好的情況下請法院判,大概率會判平均分。但是在諸如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會傾斜分配。
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2、進階模式:進行婚內財產約定——并且在一方對外負債的時候,向對手方明示,最好寫在交易文件中。對自己、對配偶、對交易對手,都是一種保護。
注意:此種婚內約定務必選擇書面方式。書面是為了起到對抗效力。
3、困難模式:不離婚,卻要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去分割共同財產。
一般情形下,婚內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但在特殊情形下,兩個人已經商量不好財產怎么算了,但是又不能或者不愿意或者顧不上離婚,有兩種情形,起訴至人民法院,是會立案受理的:
①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② 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此處的分割,更多的意義在于人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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