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用電權利是保障公民美好幸福便利生活的基本權利,物業公司不得以不開通用水、用電、用氣或停水、停電、停氣以達到促使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目的。重慶律師談談新房、未開通用水用電的情況下,可以拒交(少交)物業管理費嗎?
案例:
2017年,李某購買了位于上海市的一套新房。
合同約定,開發商在交房時,供水、排水配套設施齊全,與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網連接,且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正式供電,由物業公司負責與業主對接、開通。
2018年,開發商與某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2019年,李某前往物業公司辦理收房等相關手續,發現房屋未開通用水、用電。
同日,李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之后,李某一直未交納房屋未使用期間的物業服務費。
此后,物業公司以李某未交納之前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為其辦理裝修手續,且拒絕協助其開通用水、用電。
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李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接通房屋內的用水用電,賠償其自收房之日至實際開通房屋用水用電之日止的物業服務費損失。
重慶專業律師以案說法:
本案涉及兩類法律關系。
1、李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系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雙方對于物業管理費的交納產生糾紛,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2、物業公司拒不協助李某為房屋開通用水用電,并因此給李某造成損失,系侵權法律關系。
本案中,購房合同已約定商品房交付時應保證供水、排水設備設施齊全,加之小區開通用水、用電的實際責任人系物業公司。
李某于2019年5月至物業公司辦理交房手續后,物業公司以其未交納房屋空置期內物業公司管理費為由拒絕為其開通用水,拒不出具供電工作函協助其開通用電,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民事權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
物業公司協助李某開通房屋的用水用電;按照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物業服務費交納標準,賠償李某自收房之日至實際開通用水用電之日止的物業服務費損失。
相關法律: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重慶專業律師解答:李某收房之前的物業服務費是否應該交納?
應當交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實踐中,對于業主雖未收房,但前期物業服務工作實際已展開的,視為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已經生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在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中,李某未收房前,房屋空置未使用也應當交納物業費,其不能以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為由拒付。
也就是說,李某主張的侵權損失和物業公司主張的物業費是兩個法律關系,互不沖突。
不能因為侵權損失勝訴就排除了物業費交納。
但鑒于物業公司沒有主張該訴求,故法院未予處理。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新房、未開通用水用電 可以拒交(少交)物業管理費嗎 重慶律師”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案例:
2017年,李某購買了位于上海市的一套新房。
合同約定,開發商在交房時,供水、排水配套設施齊全,與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網連接,且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正式供電,由物業公司負責與業主對接、開通。
2018年,開發商與某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2019年,李某前往物業公司辦理收房等相關手續,發現房屋未開通用水、用電。
同日,李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之后,李某一直未交納房屋未使用期間的物業服務費。
此后,物業公司以李某未交納之前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為其辦理裝修手續,且拒絕協助其開通用水、用電。
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李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接通房屋內的用水用電,賠償其自收房之日至實際開通房屋用水用電之日止的物業服務費損失。
重慶專業律師以案說法:
本案涉及兩類法律關系。
1、李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系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雙方對于物業管理費的交納產生糾紛,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2、物業公司拒不協助李某為房屋開通用水用電,并因此給李某造成損失,系侵權法律關系。
本案中,購房合同已約定商品房交付時應保證供水、排水設備設施齊全,加之小區開通用水、用電的實際責任人系物業公司。
李某于2019年5月至物業公司辦理交房手續后,物業公司以其未交納房屋空置期內物業公司管理費為由拒絕為其開通用水,拒不出具供電工作函協助其開通用電,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民事權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
物業公司協助李某開通房屋的用水用電;按照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物業服務費交納標準,賠償李某自收房之日至實際開通用水用電之日止的物業服務費損失。
相關法律: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重慶專業律師解答:李某收房之前的物業服務費是否應該交納?
應當交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實踐中,對于業主雖未收房,但前期物業服務工作實際已展開的,視為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已經生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在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中,李某未收房前,房屋空置未使用也應當交納物業費,其不能以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為由拒付。
也就是說,李某主張的侵權損失和物業公司主張的物業費是兩個法律關系,互不沖突。
不能因為侵權損失勝訴就排除了物業費交納。
但鑒于物業公司沒有主張該訴求,故法院未予處理。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新房、未開通用水用電 可以拒交(少交)物業管理費嗎 重慶律師”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