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刑事律師談談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非法狩獵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
禁漁期間捕黑魚高郵8人涉嫌犯罪
當前正值高郵湖封湖禁漁期,非經(jīng)許可禁止入湖從事水生動植物捕撈,這是碰不得的紅線。有人頂風作案,處罰絕不手軟。
10日晚,高郵警方在高郵湖周邊開展日常巡邏時,查處三起非法電捕魚案件,涉案8名男子的“戰(zhàn)利品”雖然只有十幾條黑魚,其行為卻已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經(jīng)查,8人均為當?shù)厝耍麄兊?ldquo;經(jīng)驗”很豐富,利用黑魚在淺水區(qū)聚集產(chǎn)卵時機,在禁漁期、禁漁區(qū)域非法使用電瓶捕撈野生黑魚,其做法已經(jīng)構成了違法犯罪。目前,8名男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
違反保護水產(chǎn)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chǎn)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相關報道:非法捕獲并收購931只野生“癩蛤蟆”男子被判拘役
男子不僅在野外捕捉野生“癩蛤蟆”,還從其他地方收購野生“癩蛤蟆”準備轉(zhuǎn)手出售,經(jīng)鑒定這些涉案野生“癩蛤蟆”均為中華蟾蜍,為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5月14日,男子陳某因非法捕捉野生“癩蛤蟆”,并非法收購他人捕捉的野生“癩蛤蟆”,被判非法狩獵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19年9月19日夜間,陳某在鄉(xiāng)下利用頭燈照射、徒手捕捉的方式捕捉到192只野生“癩蛤蟆”,又從其他地方收購野生“癩蛤蟆”739只。
次日,陳某駕車準備將野生“癩蛤蟆”931只出售,在南充青蓮高速出口附近被公安機關擋獲。
后經(jīng)西華師范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專家鑒定,涉案野生“癩蛤蟆”931只均為中華蟾蜍,為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9月22日,931只中華蟾蜍已由公安機關于嘉陵江邊放生。
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陳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陳某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予以收購,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陳某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第二款【非法狩獵罪】
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第二款【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禁漁期捕黑魚8人獲刑 非法捕獲收購野生“癩蛤蟆”被判拘役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禁漁期間捕黑魚高郵8人涉嫌犯罪
當前正值高郵湖封湖禁漁期,非經(jīng)許可禁止入湖從事水生動植物捕撈,這是碰不得的紅線。有人頂風作案,處罰絕不手軟。
10日晚,高郵警方在高郵湖周邊開展日常巡邏時,查處三起非法電捕魚案件,涉案8名男子的“戰(zhàn)利品”雖然只有十幾條黑魚,其行為卻已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經(jīng)查,8人均為當?shù)厝耍麄兊?ldquo;經(jīng)驗”很豐富,利用黑魚在淺水區(qū)聚集產(chǎn)卵時機,在禁漁期、禁漁區(qū)域非法使用電瓶捕撈野生黑魚,其做法已經(jīng)構成了違法犯罪。目前,8名男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
違反保護水產(chǎn)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chǎn)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相關報道:非法捕獲并收購931只野生“癩蛤蟆”男子被判拘役
男子不僅在野外捕捉野生“癩蛤蟆”,還從其他地方收購野生“癩蛤蟆”準備轉(zhuǎn)手出售,經(jīng)鑒定這些涉案野生“癩蛤蟆”均為中華蟾蜍,為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5月14日,男子陳某因非法捕捉野生“癩蛤蟆”,并非法收購他人捕捉的野生“癩蛤蟆”,被判非法狩獵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19年9月19日夜間,陳某在鄉(xiāng)下利用頭燈照射、徒手捕捉的方式捕捉到192只野生“癩蛤蟆”,又從其他地方收購野生“癩蛤蟆”739只。
次日,陳某駕車準備將野生“癩蛤蟆”931只出售,在南充青蓮高速出口附近被公安機關擋獲。
后經(jīng)西華師范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專家鑒定,涉案野生“癩蛤蟆”931只均為中華蟾蜍,為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9月22日,931只中華蟾蜍已由公安機關于嘉陵江邊放生。
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陳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陳某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予以收購,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陳某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第二款【非法狩獵罪】
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第二款【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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