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現在輿論的力量太大,開發商為了自身利益也是“絞盡腦汁”“用心良苦”。近日,廣西一開發商在購房合同補充協議中的奇葩條款,令人哭笑不得:對房屋質量有爭議,購房者不得向媒體反映,否則要賠錢。這樣的奇葩條款 有效還是無效?重慶合同糾紛律師就相關內容進行解析。
相關新聞報道:
4月23日,據報道,廣西南寧某樓盤業主在解決房屋糾紛時發現奇葩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對房屋質量產生爭議,購房者不得擅自反映問題,否則不但要公開道歉,還可能要承擔不少于購房款總金額20%的違約金。
從業主提供的截圖可以看出,開發商之所以寫這個條款,可能是擔心業主公開曝光后,會對他們造成負面影響,從而導致房子賣不出去。
網友:
@gonkssy:現在的合同不看10遍都不放心。
@多么美好的名字:我們已經到了看房得帶律師了的時代了么[費解]一個不小心就被明搶了。
@培姐的小心思:以前特別羨慕高樓大廈,現在覺得,還是農村的自建房更好,兩層或者三層都可,還有自己的小庭院,簡直可以說是小別墅了。沒錢也可以活的安全自在。
@呼延c:合同法了解一下,這種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的。
律師說法:
一、新聞中的補充協議如果業主已經簽字確認了,是不是就代表同意了開發商的條款要求,不能反悔?
來看看該條款的內容,在雙方對房屋質量發生爭議時,在未有主管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認定時,要求買受人“不得向媒體、社會公眾、小區業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發布任何結論或否定性評價或以妨礙出賣人經營等方式不正當主張權利”。
這實際上是用格式條款的方式,限制了業主表達言論的權利,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這一條款是無效的。
二、業主因房屋質量與開發商發生爭議時 能做哪些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此,作為業主,與開發商之間因為房屋質量發生爭議時,除了協商、請求相關部門或組織介入調解、投訴舉報、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之外,只要不是惡意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是有權公開表達自己的評價和意見的。
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開發商通過補充協議限制業主向媒體表達意見的權利,卻要求業主“違約”時在媒體上公開道歉。換言之,就是“你只準說我好,不準說我不好。”
延伸:購房奇葩條款大賞
人們在購房中遇到的類似這樣的“奇葩”條款并非個例。
比如,有的開發商在協議中約定購房者付款時間,因銀行未按時放款,購房者需承擔違約責任;
有的開發商把新房交付業主后,要求業主必須交一把房門鑰匙給物業保管,以方便緊急情況下救援;
還有開發商讓購房者在合同之外簽訂長達27頁的備忘錄條款,其中約定若采取過激行為表達訴求,違約一方需支付購房金額的1%作為違約金等。
開發商如此滿滿的“求生欲”,事實上是一種不自信的表現,更反映了一些房企對消費者權利的漠視和踐踏。
通過合同約定這種合法的形式來保護自己沒有問題,但重要的是自己要誠信,要守法守規。一味擔心對方怎么維權曝光,還不如先做好自己。
律師支招:
在買房子這件事上,購房者大多屬于弱勢群體。面對開發商種種“奇葩”條款和防不勝防的“坑”,購房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對購房合同和補充協議中有異議的地方及時提出質疑,不要輕信銷售人員和開發商的口頭承諾。
當發現權利被侵害時,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維權。
同時,房地產主管部門也應當積極履職,強化對開發商和銷售公司的監管力度,當處罰時絕不能手軟,在制度和執行層面最大限度壓縮開發商恣意妄為的空間。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購房者反映質量問題要道歉 網友:該合同條款業主已簽字 有效無效?”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相關新聞報道:
4月23日,據報道,廣西南寧某樓盤業主在解決房屋糾紛時發現奇葩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對房屋質量產生爭議,購房者不得擅自反映問題,否則不但要公開道歉,還可能要承擔不少于購房款總金額20%的違約金。
從業主提供的截圖可以看出,開發商之所以寫這個條款,可能是擔心業主公開曝光后,會對他們造成負面影響,從而導致房子賣不出去。
網友:
@gonkssy:現在的合同不看10遍都不放心。
@多么美好的名字:我們已經到了看房得帶律師了的時代了么[費解]一個不小心就被明搶了。
@培姐的小心思:以前特別羨慕高樓大廈,現在覺得,還是農村的自建房更好,兩層或者三層都可,還有自己的小庭院,簡直可以說是小別墅了。沒錢也可以活的安全自在。
@呼延c:合同法了解一下,這種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的。
律師說法:
一、新聞中的補充協議如果業主已經簽字確認了,是不是就代表同意了開發商的條款要求,不能反悔?
來看看該條款的內容,在雙方對房屋質量發生爭議時,在未有主管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認定時,要求買受人“不得向媒體、社會公眾、小區業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發布任何結論或否定性評價或以妨礙出賣人經營等方式不正當主張權利”。
這實際上是用格式條款的方式,限制了業主表達言論的權利,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這一條款是無效的。

二、業主因房屋質量與開發商發生爭議時 能做哪些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此,作為業主,與開發商之間因為房屋質量發生爭議時,除了協商、請求相關部門或組織介入調解、投訴舉報、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之外,只要不是惡意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是有權公開表達自己的評價和意見的。
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開發商通過補充協議限制業主向媒體表達意見的權利,卻要求業主“違約”時在媒體上公開道歉。換言之,就是“你只準說我好,不準說我不好。”
延伸:購房奇葩條款大賞
人們在購房中遇到的類似這樣的“奇葩”條款并非個例。
比如,有的開發商在協議中約定購房者付款時間,因銀行未按時放款,購房者需承擔違約責任;
有的開發商把新房交付業主后,要求業主必須交一把房門鑰匙給物業保管,以方便緊急情況下救援;
還有開發商讓購房者在合同之外簽訂長達27頁的備忘錄條款,其中約定若采取過激行為表達訴求,違約一方需支付購房金額的1%作為違約金等。
開發商如此滿滿的“求生欲”,事實上是一種不自信的表現,更反映了一些房企對消費者權利的漠視和踐踏。
通過合同約定這種合法的形式來保護自己沒有問題,但重要的是自己要誠信,要守法守規。一味擔心對方怎么維權曝光,還不如先做好自己。
律師支招:
在買房子這件事上,購房者大多屬于弱勢群體。面對開發商種種“奇葩”條款和防不勝防的“坑”,購房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對購房合同和補充協議中有異議的地方及時提出質疑,不要輕信銷售人員和開發商的口頭承諾。
當發現權利被侵害時,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維權。
同時,房地產主管部門也應當積極履職,強化對開發商和銷售公司的監管力度,當處罰時絕不能手軟,在制度和執行層面最大限度壓縮開發商恣意妄為的空間。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購房者反映質量問題要道歉 網友:該合同條款業主已簽字 有效無效?”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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