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律師解析婚姻糾紛、子女撫育費、撫養權、贍養糾紛、外國離婚案件應提交哪些證據材料?
1、婚姻糾紛案件
(1)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沒有登記結婚的,關于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3)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關于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5)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診斷等證據;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勞改的,關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8)婚后感情的事實依據;
(9)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10)子女姓名、性別、年齡、生活狀況的證明;
(11)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12)請求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證明;
(13)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14)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的證明;
(15)財產性質(婚前、婚后或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
(16)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財產的證明或相關線索;
(17)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單獨債權債務)的證明;
(18)住房情況(私房建造時間、面積、造價;公房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分配來源)的證明;
(19)其他證據。

2、撫育費案件
(1)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工資、收入狀況的證明;
(3)子女身體狀況的證明;
(4)子女醫療費用票據;
(5)子女學習費用的票據及有關證明;
(6)其他證據。
3、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案件
(1)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各自撫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條件的證明;
(3)各自經濟收入情況的證明;(4)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見;
(5)其他證據。
4、贍養糾紛案件
(1)被贍養人的身體、經濟、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2)子女對被贍養人的贍養情況的證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4)其他證據。
5、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
(1)申請人國籍證明(戶口本、護照等);
(2)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正本及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3)作出判決(調解)的法院出具的判決(調解)已生效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并應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4)作出判決(調解)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并應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5)作出判決(調解)的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婚姻糾紛、子女撫育費、撫養權、贍養糾紛、外國離婚案件證據匯總”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1、婚姻糾紛案件
(1)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沒有登記結婚的,關于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3)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關于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5)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診斷等證據;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勞改的,關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8)婚后感情的事實依據;
(9)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10)子女姓名、性別、年齡、生活狀況的證明;
(11)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12)請求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證明;
(13)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14)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的證明;
(15)財產性質(婚前、婚后或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
(16)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財產的證明或相關線索;
(17)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單獨債權債務)的證明;
(18)住房情況(私房建造時間、面積、造價;公房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分配來源)的證明;
(19)其他證據。

2、撫育費案件
(1)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工資、收入狀況的證明;
(3)子女身體狀況的證明;
(4)子女醫療費用票據;
(5)子女學習費用的票據及有關證明;
(6)其他證據。
3、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案件
(1)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各自撫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條件的證明;
(3)各自經濟收入情況的證明;(4)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見;
(5)其他證據。
4、贍養糾紛案件
(1)被贍養人的身體、經濟、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2)子女對被贍養人的贍養情況的證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4)其他證據。
5、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
(1)申請人國籍證明(戶口本、護照等);
(2)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正本及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3)作出判決(調解)的法院出具的判決(調解)已生效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并應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4)作出判決(調解)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并應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5)作出判決(調解)的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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