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險一金指什么?
“五險一金”是我國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的形式確保職工在困難時依然享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五險一金”中的“五險”是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一金”是指住房公積金。
“五險”定義:自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后,用人單位應當為每名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繳納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五項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方面,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職工方面,無論本埠戶口、外埠戶口、城鎮戶口、農村戶口,均應當參加社會保險。
“一金”定義: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公司交五險不交“一金”違法嗎?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同時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強制性的,無論你是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在私企工作,只要屬于在職員工,單位就應按照規定為你辦理繳存登記并繳存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論用人單位與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約定與否,均不免除該項法定義務。
公司不交住房公積金怎么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但并非所有的社會保險爭議都屬于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主要區分兩種情形:
1. 《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3號)等行政法規賦予了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專屬管理權、監察權和處罰權,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故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對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勞動者對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事由產生爭議的,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2.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綜上規定,有關住房公積金的維權途徑與社保或其他勞動爭議有所不同。
如果單位不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員工應該去市公積金管理核心及各區縣管理部投訴舉報,而不是到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對住房公積金的爭議是不予受理的,對于這點要特別注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爭議,應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催繳。
職工提起公積金的維權投訴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職工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證明職工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如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等;
(3)證明工資收入的材料,如工資條、銀行工資卡等,以確定公積金的繳納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