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行開封#近年來,公路自行車騎行在互聯網絡上迅速“出圈”,各種騎行路線、騎行打卡景點等攻略備受歡迎。戶外騎行作為新興潮流運動,不僅提供了與城市深度鏈接的新選擇,也伴隨著騎行事故與訴訟糾紛的增多,提醒騎友們關注“騎行熱”背后潛藏的組織者、管理者、參與者風險。
騎行組織者未盡法定義務或將承擔相應責任
北京某法院審理的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中,被告湯某在騎行微信群內發布騎行活動征集及行程信息后與原告劉某在內的二十余名騎友開展了騎行活動,并于當日中午在聚餐地點共同燒烤飲酒。飯后返程途中,劉某騎行在隊尾處,不慎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因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劉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等多項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此次騎行活動的組織不具備比賽性和盈利性,但騎友們實際參與騎行活動后,基于共同目的彼此產生信賴,進而形成了特別約束關系。因此,騎行活動的組織者應負有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其他同行參與者亦應負有更高的幫助義務。本案中,湯某作為組織者未完全履行規勸飲酒、騎行陪同等安全保障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同行騎友未盡到飲酒提醒、酒后照看等幫助義務,也需承擔相應責任。
騎行管理人未盡職責或將承擔賠償責任
盡管部分騎行活動組織者會進行風險提示,但由于團隊結構松散、管理不規范,未成年人低齡化參與現象使監護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日益嚴重。2022年浙江某法院審理的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未滿12周歲的鄧某在騎行時與年近八旬的錢某發生碰撞,事故全部責任由鄧某承擔。法院認為鄧某的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判決其父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共計賠償10萬余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公安部數據顯示,不滿12周歲騎行者在騎行事故中占比7.5%。隨著騎行活動熱度上升,家長作為未成年騎行者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的情況屢見不鮮,增加了騎行中的安全風險。
騎行參與者行為不規范或將承擔法律責任
騎行人員需對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2021年北京某法院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原告因在下坡路段采取單側腳蹬行、溜車行駛等不規范騎行行為,法院認定其存在過錯,負有一定責任。2024年上海某法院審理的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被告于某逆向騎行違反了右側通行規則,最終承擔了事故的全部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是騎行各方共同責任
無論是騎行活動的組織者、管理者,還是參與者,都應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組織者需在活動前做好風險評估、考察線路安全性,并加強對騎行人員的資質審核和風險提示。管理者應在騎行活動中加強現場指揮,關注騎行人員的安全狀況,在緊急情況發生時及時救援。參與者也應規范自身行為,佩戴安全頭盔等防護設備,共同營造安全的騎行環境。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始終致力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包括騎行事故、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各類民事糾紛中,提供高效、專業的法律服務。我們的專業團隊擅長處理安全保障義務、交通事故責任等法律事務,依托豐富的經驗和扎實的專業能力,為當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如有法律需求,歡迎聯系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