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至7月間,張某在北京市東城區、朝陽區、海淀區、大興區等地,對路人謊稱錢包、手機丟失,以有急事需要打車前往外地為由,向路人借錢、承諾歸還,但卻留下錯誤的手機號。被騙的路人將錢款直接支付給出租車或網約車司機后,張某采用中途要求下車從司機處獲得退款的手段,先后騙得18名被害人錢款共兩萬余元。被害人發現被騙后,選擇報案,張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張某因犯詐騙罪,后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期間,張某通過家屬退賠了被害人經濟損失。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錢財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有認罪悔罪表現,通過家屬代為退贓,從輕處罰后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張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張某表示認罪服法,申請撤回了上訴。
北京二中院主審法官稱,犯罪分子利用社會善意實施詐騙的情況時有發生,本案借錢打車屬“求助型”詐騙。此類犯罪雖小,但其危害不僅表現在侵犯公民財產權,更是破壞社會善意弘揚,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要堅持懲防并舉的治理模式,守護人們心中的“善意”,維護社會的秩序。張某詐騙案中18名被害人既有未成年學生,也有公司普通職員,還有退休老人。司法機關通過對張某依法嚴懲,既希望張某認識到自身行為之潛在危害,更希望善意能夠及時得到呵護,在社會中不斷傳遞、延續。
法官提醒,在面對陌生人求助時,應盡量核實對方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無法核實身份,可以借助拍照留存對方身份特征;現金盡量要求提供收據。這樣既能幫助到真正需要幫助者,又能有效防止求助型詐騙,為日后司法機關懲處該類詐騙犯罪分子留下充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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