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協商解除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之間有有效的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尚未完全履行;
3、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
相關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相關問答
-
問
協商解除合同是否應當“一致”才符合協商解除要求
答
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成立,只是就合同解除后雙方對于合同標的處理不一致而已,但這并不影響雙方同意解除合同的事實。
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起訴,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訴訟。
如果有需要可以來電免費咨詢,根據案情細節做出更準確解答。
-
問
事業單位人員解除合同需要哪些條件以及違約金多少?
答
解除合同需要什么條件?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目的,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說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 二、在覆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后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對于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規定一個合理期限,書面催告債務人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覆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