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要滿足上述第(二)項合同無效的理由,必須同時具備主觀惡意和客觀實際損害利益兩個方面。
當事人主觀心態如何,是認定是否構成“惡意串通”的關鍵,而主觀心態屬個人內心活動范疇,除當事人自行承認外,難以直接予以證實或查實,若僅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分配舉證責任,要求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舉證責任,其基于客觀原因而導致舉證不能,進而敗訴的可能性較大,不具備可操作性。
對于類似情況,采取推定方式完成舉證、認證則較為合理,即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或已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日常習慣經驗,推理、判斷未知事實是否存在,并允許相關當事人進行反證、辯駁,只要存在高度蓋然的可能性,則可擇優判定某種事實,從而在最大限度內反映案件真實情況。
《證據規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因此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推定方式認定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需注意的是,推定方式僅限于難以用證據直接證實的情況,推定事實仍需以可知事實為基礎或以有效證據佐證,并且不因采取推定方式而免除當事人需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在認定是否“惡意串通”時,推定方式僅適用于認定當事人在實施某行為時是否故意而為之的心理狀態,對于當事人基于該行為是否牟取了利益,主張權利的對方當事人仍需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