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權管轄法院要如何確定
版權民事經濟糾紛案子的所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要求:“版權民事經濟糾紛案子,由初級人民檢察院所管。”此條反映的是人民檢察院的級別管轄,即有關版權民事經濟糾紛案子的第一審在初級人民檢察院,第二審在高級老百姓。
因為各種各樣各種因素所至,級別管轄不太可能徹底融入版權民事經濟糾紛案子的所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又強調:“各高級法院依據本片區的具體情況,能夠明確多個底層人民檢察院所管第一審版權民事經濟糾紛案子。”
這一要求又明顯了版權民事經濟糾紛案子的指定管轄,即被選定的底層人民檢察院也擔負版權民事訴訟的第一審義務。
針對《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要求的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要求可用地域管轄。即“侵權行為執行地、侵權行為仿制品貯藏地或是被查封扣留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檢察院所管。”
二、人民法院審理什么版權糾紛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以下版權民事經濟糾紛案子合乎人民檢察院審理的要求:
1、版權及與版權相關的利益所有權、侵權行為、合同糾紛案案子;
2、申請辦理起訴前終止侵權、與版權相關利益個人行為,申請辦理執行異議法院強制執行、執行異議證據保全案子;
3、別的版權、與版權相關利益糾紛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要求,以下二種情況,人民檢察院也理應審理訴請人的起訴:對版權行政管理學單位依法查處的侵權個人行為,被告方向法院提到起訴追責該侵權人法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應該審理;依規建立的版權團體管理方法機構,依據著作人的書面形式受權,以自已的為名提到起訴,人民檢察院應該審理。